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与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其他领域一律向境内外投资者开放;重点鼓励投资者在本县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开发、现代制造业、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生态旅游等生产性、规模性、集约化、产业化项目(不含风电场、矿产等竞争性项目)。投资方式可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 第三条 凡本办法鼓励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30万元/亩以上,可列为本县重点投资项目。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县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园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30万元/亩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工业园区设立孵化园,对达不到以上投资规模标准但科技含量高、品牌知名度高、成长性好的项目可进入孵化园。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鼓励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鼓励乡镇创建乡镇企业创业基地,可在政策不明令禁止的前提下,采取灵活的优惠办法。 二、土地优惠 第七条 凡到我县投资的本办法鼓励性项目,可采取土地出让或租赁(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获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凡工业园区以外列入县重点投资项目,县以相当于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的全部奖励企业用于投入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3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县以相当于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5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九条 县工业园区由县政府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具备项目建设条件。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按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出让金一般不低于每亩4万元。 三、财税激励 第十条 新上项目投产后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年内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给予奖励,第三、四、五年按地方留成的25%对企业给予奖励,五年以后根据企业贡献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土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先足额缴纳,再由县政府按总额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鼓励的新建项目缴纳的地方独享部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含省独享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县政府前三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企业。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和县重点投资项目土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先足额缴纳,再由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10年内所征的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县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投资环保、生态、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非赢利社会公益事业的,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排污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外,凡收入归县财政的,从建设期起三年内全部免收或返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其它本办法鼓励的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归县部分,均按最低限收取。 五、投资服务 第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投资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在投资者一次性提供必备资料和费用的基础上,限时办结。对重点投资项目,由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联合、集中办理,并执行县级领导重点项目包联制。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的原则基础上,对投资数额大、财政贡献大、科技含量高、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强的特大投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特别优惠政策。 六、引进投资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凡引进本县非竞争性鼓励项目的,经县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属于非职务行为和非受益人的,不论身份和职务,在项目竣工时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引进人,受益单位属县政府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人。 2、属于职务行为由单位和部门引进的项目,自企业生产经营并纳税后,由县政府按项目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单位和部门。其中用于奖励个人的部分为30%─50%,其余部分用于单位和部门经费。 第十九条 县外客商在乡镇投资的项目和乡镇引进落户在县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包括列入县重点的技改扩模项目)新产生的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县乡分成。 税收分成奖励由受益单位申请,经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联合认定,形成会议纪要,由财政部门按会议纪要执行。 第二十条 凡本办法鼓励性项目投产后经县有关部门认定,从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之年算起,由县政府按项目当年实际交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10%连续五年奖励项目业主。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第八条奖励,在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认定并形成纪要,由县财政部门依据纪要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其它奖励返还条款兑现,在形成奖励返还条件时,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纪要,由财政及相关部门依据纪要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职务行为引进投资、争取上级资金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给予专项奖励。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凡执行“张政[2008]92号文件”的新建项目,此后优惠条款兑现可择优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投资企业注册地不在张北县的,或在张北县注册非独立法人企业的,不享受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鼓励投资规定和办法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张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张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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